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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法律与诗词共同的精神内核中华诗词学会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侧记

2025-04-25 09:31:35 来源: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

法律与诗词,两个看似截然不同的领域,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尹丽 摄图为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周文彰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赵晓耕共同为中华诗词学会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揭牌。 
图为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周文彰致辞。图为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周文彰致辞。

《法治周末》记者 尹 丽

《法治周末》实习生 薛佳乐

4月19日,中华诗词学会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法治题材诗词创作研讨会在中国国家图书馆举行。

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是中华诗词学会成立的第二十七个专业委员会。中华诗词学会法律顾问、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主任曹英博介绍,该会以“发现人才、普及文化、创作精品”为工作主线,将为法律界诗词爱好者搭建交流平台,开展诗词沙龙、创作培训、作品展评等活动;组织创作反映时代精神、弘扬法治正能量的诗词作品;系统梳理近代法学大家沈家本的诗词作品,为法律诗词创作注入深厚的历史底蕴。

法律与诗词,两个看似截然不同的领域,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会上,一众来自法律界、诗词界的专家,给出了他们精彩的回答。

一个“跨界”委员会诞生

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周文彰在致辞中明确了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中“法律界”的内涵和范围。“从广义上来说,法律界涵盖了所有与法律相关的领域和人群,包括从事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也包括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还包括在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以及对法律有深入研究和兴趣的其他人士。可以说,法律界是一个庞大而多元的群体,他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提出,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应通过策划和组织多样的诗词活动,将法律界的诗词爱好者凝聚在一起,形成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诗词创作群体。

周文彰说,“法律”是一个题材概念,也是一个工作概念。法律诗词这种具有独特题材和风格的诗词,不仅能够丰富中华诗词的内涵,也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法律,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通过学习和创作诗词,法律工作者可以提高自己的文学素养和审美水平,培养自己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诗词中蕴含的哲理和智慧,也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诗词的精神内涵有助于法律工作者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严谨的态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曹英博形容:“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将是一座桥梁,它一头连着法律的严谨,一头系着诗词的烂漫。”她说,法律界诗词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让诗情成为法律人职业生命的另一种绽放,让诗词成为法治和民心的连接。 

法律与诗词殊途同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赵晓耕认为,中国传统诗文与现代法律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他说,传统法律文化将诗文与法律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士人文风。这种结合不仅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涵,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对于严谨的法律人而言,诗性的表达还有助于开阔心胸。

赵晓耕特别提及,“最短的诗词就是成语。在中国,跨越千百年留存下来的成语中,许多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尽管对于一般人而言,它们都是市井之说,但法律史的学习者知道,这些成语是如此精准。比如,‘大逆不道’‘十恶不赦’等”。

中华诗词学会法律诗词委员会的成立,令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高昌想起南宋张孝祥“持身严法律,自爱比冰玉”的诗句。他认为,法律是行为绳墨,诗词是心灵律令,两者在追求秩序与美感的目标中殊途而同归。

在发言中,高昌引用一系列古诗说明法律与诗词的内在联系。北宋苏辙的“旧学诗书儒术富,兼通法律吏能精”,表达了“诗礼传家”与“明刑弼教”的双重追求;唐代诗人杜甫“晚节渐于诗律细”的创作追求,与太史公自叙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观点恰是异曲同工;明人杨士奇“诗书法律重老成,冰雪操持万人见”的诗句,道出了法律修养对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清代郑板桥写下的“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正是法律职业与诗人情怀完美结合的典范。

在高昌看来,诗词界与法律界的跨界融合,是一个新鲜的文化现象。诗词与法律的结合是和风细雨般的化育,而非生硬机械的捆绑。恰如晚清丘逢甲所言:“治诗如治民,刚柔合乃美。出入法律中,法律为我使。”站在新的历史节点回望,诗词与法律的关系也正如丘逢甲所总结的:“澄观万物情,粉碎虚空理。才大心益小,意活笔不死。”法律为诗词提供思想深度和社会关怀,诗词为法律注入人文精神和审美维度。

曹英博说:“中华诗词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法治精神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她认为,法律与诗词有着共同的精神内核——在直面复杂人性的过程中,淬炼对美好的追求。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侯欣一认为,从社会功能方面讲,诗不仅可以陶冶情操,节制情感,还可以用艺术的方法消减人际关系的紧张,化解人际冲突。换言之,诗是一种恰当、贴切的表达方式。此外,诗词还是法律判决的重要依据。由于诗词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极高的地位,人们对其信仰程度极高——一个例子是,古书里经常会出现的“以诗为证”。随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当代中国法律界中,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喜欢诗词,诗词成为他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法律诗词的创作使命

会上,几本浅蓝色封面的诗集《玉骨冰心冷不摧》在专家、学者之间传递。这本诗集中收录的诗词均出自近代法学大家沈家本之笔。将这些诗词汇编成册的正是沈家本四世孙、中国政法大学退休教授沈厚铎。

沈厚铎的发言主要围绕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的经历展开。他介绍,沈家本不仅是一位法学家,还是一位有成就的经史学家,更是一位诗人,其一生留下了六百余首诗。沈诗丰富的内容,基于沈家本曲折、艰辛的生活道路;沈诗的丰富内涵,源于他一生苦读的韧性;沈诗的感人之处,则在于诗中蕴含的深沉的家国情怀。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近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沈家本留下的诗词进行注解。

侯欣一也在发言中提及沈家本。他说:“沈家本的诗词造诣是非常高的。在古代中国,诗词不仅是法律人、官员表达个人情感的重要工具,还常常成为法律人写判决书时引用的理由与依据。”

“法律是不能被信仰的,但是应该被‘信真’。就建设法治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让法治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习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在发言中说,“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社会文化的熏陶,包括法治文学,而法治诗歌就是宣扬法治精神的一种重要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高贵君认为,法律诗词创作使命在于以诗为媒,以法为魂,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他说,法律题材诗词创作既有利于培育法律人的诗意情怀,帮助法律人在理性中融入人文关怀,也有利于创新普法形式,增强公众认同,同时能够记录法治进程,构建文化记忆。

高昌同样在发言中提及诗词创作。他认为,诗词创作既要符合“惟斯法则,信如四时”的艺术规律,又要具备“不为法律缚,形骸若羁寓”的创新勇气。艺术的发展往往需要“求正容变”的智慧;真正的创作自由,是在充分掌握规律后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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