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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舞蹈培训机构以“孕期安全为由”辞退女老师,律师称已涉嫌违法

2025-02-28 09:19:09 来源:南方+ 责任编辑:

近日,江苏淮安一舞蹈老师王女士反映称,自己刚怀孕就被舞蹈培训机构辞退,而且辞退的理由是为了孕期安全。涉事机构认为有权辞退。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郭鹏超对南方+记者表示,培训机构此举已涉嫌违法。

2021年大学毕业后,学习舞蹈编导专业的王旭红加入淮安市一家舞蹈培训机构成为一名老师。2024年9月份,原来的培训机构整体转让了淮安市梦鸽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原来店面的招牌也改成了“足尖旋律”,王旭红等三名舞蹈老师和原有的学生也一起被淮安市梦鸽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接收。在新的培训机构里,王旭红继续带着她以前的三个班级学生。


辞退通知书。

辞退通知书。

春节后的2月9日,王旭红到培训机构上班时,负责人交给她一份辞退通知书:“由于机构主要从事幼儿舞蹈教学,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完成一些舞蹈动作以及技术技巧的保护工作,幼儿天性活泼好动,出于对员工(王旭红)孕期的安全考虑,决定辞退。”落款时间为2025年1月。随即她发现,该培训机构已停止为她缴纳五险。

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称,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徐女士表示,王女士还是在试用期,既然怀孕了,认为她已经不适合再做这份工作了,有权辞退她。徐女士表示,当初接手王旭红原先所在的培训机构时,原先的负责人让她把老师、学生留下来,“她们原来的老板说,这些老师你用着看看,觉得合适就留下来,不合适你再辞退。”由于这是两个老板之间的约定,也就没有告诉王旭红等3位以前的老师。但因为这个约定,淮安市梦鸽舞蹈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徐蒙认为王旭红到怀孕时,还处在6个月的试用期内。

关于此事,郭鹏超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若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单位,不应重新计算试用期。

郭鹏超表示,淮安的舞蹈培训机构以孕期安全为由辞退刚怀孕的女老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单位合并分立,不应重新计算试用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舞蹈机构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作为员工来讲,依据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辞退通知文件这些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主张双倍补偿金、更正失业原因、要求补缴社保以及因违法行为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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