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充分考虑其身心发展特殊性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显著变化,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将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其中,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了多处调整,引发广泛关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拘留问题上进行了制度优化和完善,将过去简单的基于年龄的“一放了之”,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的“个案处理”,让违法少年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基于哪些现实考量?它如何平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对违法行为的规制?新修订的条款对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有何积极意义?央广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马皑。
央广网: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对未成年人相关条款作出重大调整,您认为背后主要是基于哪些现实考量?
马皑: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条款,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困境的必然选择。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先从具体个案中反映出来,可以称为社会问题,它可能是个别并特殊的。如果发生率高,不同地区形成趋势,属于社会现象,法律必须予以规范。
然而,原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力度不足,部分未成年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便违法也不会受到实质性惩处,导致其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使得法律威慑力未充分发挥。与此同时,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信息渠道增多,不良信息侵蚀严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复杂,传统法律条款难以适应新情况。因此,严格立法、修订新法,可以实现通过惩罚,保护多数人并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更在于保护——保护无辜者法益不被侵犯。
当然,我们需要注意,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单纯处罚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影响未来发展。因此,需要法律在规制违法行为的同时,兼顾教育与保护,强化家长责任意识,通过对子女的监管,帮助其回归正途,最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率。
央广网: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马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低龄化、暴力化:低龄化表现为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逐渐降低,尤其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治安案件显著上升。暴力化趋势则体现在校园欺凌、聚众斗殴等暴力行为频发,这与未成年人情绪管理能力弱、易受不良文化影响有关,且暴力行为往往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二是行为恶性转化: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不良行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递进轨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旨在通过早期干预阻断这一链条,例如新增对多次欺凌等行为的强制矫治教育措施。
三是未成年人网络违法呈现“匿名化、跨地域、低门槛”特征,例如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传播不良信息等违法行为增多,此类行为隐蔽性强,治理难度骤增。
四是动机异化:传统经济驱动型(如盗窃)占比大幅下降,寻求刺激型(破坏公物、违规飞行“无人机”、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大幅上升。
五是低龄无惩罚导致反复违法:在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
新法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该调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某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
央广网:此次修订明确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问题上,为何如此重要?
马皑:在未成年人违法治理领域,教育与处罚的协同机制非常重要。从神经科学角度来看,青少年前额叶皮质成熟度仅为成人的 30% - 40%,这种神经发育的特殊性导致其冲动控制能力较弱。在此背景下,单纯采取处罚措施不仅容易强化其对抗心理,固化不良行为模式,更可能催生犯罪人格;而教育干预则能够激活镜像神经元系统,促进共情能力发展,并通过认知行为矫正从心理根源上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从犯罪学理论视角出发,犯罪学标签理论表明,不当惩戒会使未成年人内化“越轨者”身份。为此,新法作出明确限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也可以执行拘留,并推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规避标签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违法行为规制的平衡,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通过分层分类处理得以有效落实。对于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导,通过开展法治教育讲座、提供心理辅导、组织社区服务等方式,引导其认识错误,树立法治观念;对于情节较重、多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则在依法给予适当处罚的同时,配套系统的教育矫治措施,例如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强制参加法治课程和心理治疗等。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央广网:这些新修订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自身、家庭以及社会将产生哪些影响?
马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短期来看,新修订条款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即时处罚,对未成年人行为形成直接约束,使其认识到违法后果,抑制冲动违法。例如,对校园欺凌行为的严厉处罚,能让实施者迅速收敛行为。长期而言,配套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助于改变未成年人心理认知,帮助其建立正确法治观念和道德准则,消除不良行为习惯,降低再次违法风险,促进其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
对家庭的影响。新修订条款强化了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中的责任。短期促使家长反思自身教育缺失,积极配合法律措施,加强对孩子监管和教育。长期来看,家长通过参与孩子教育矫治过程,学习科学教育方法,改善亲子关系,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形成良好家庭氛围,从家庭层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对社会的影响。短期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势头,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强公众安全感。长期则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犯罪率,节约社会治理成本。同时,通过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央广网:在社会层面,新修订的条款对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有何积极意义?
马皑:新修订条款明确了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它促使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展丰富多样的法治活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如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帮扶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同时,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共同抵制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侵蚀,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央广网:新条款即将实施,您认为还需要做哪些配套工作,以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的目标?
马皑:在科学法治教育方面,一是课程革新上:开发系统、针对性强的法治教育课程,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互动体验等多元化教学方式,增强教育趣味性和实效性,例如,开发VR违法后果模拟系统(如体验拘留所生活场景);
二是师资培养上:建立专业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法治教育教学能力;在政法类院校开设“青少年司法教育”专业方向;
三是家——校——社协同上:形成法治教育合力,通过家长会、社区活动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普及法治教育知识。
在社会观护体系建设方面,一是设立专门的观护基地:为涉事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建立专业的观护团队:包括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和法律援助;
三是评估工具上:引入非接触技术评估再犯风险,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
四是监管科技上:推广“电子腕带+地理围栏”,对屡犯者自动触发禁入网吧、酒吧等区域;
五是数据库搭建上:建立全国未成年人违法数据库,开发“风险预警雷达图”(涵盖家庭功能、学业表现等维度)。
本文来源:央广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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