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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的法治治理路径再思考

2025-03-14 09:14:40 来源:上观新闻 责任编辑:

 

2025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又称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3条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强化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一政策导向表明,彩礼问题超越单纯的民事纠纷范畴,成为影响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传统婚俗文化中,彩礼作为婚姻缔结的重要仪式性象征,承载着“宜其室家”的美好寓意。然而,伴随经济社会转型和价值观念变迁,部分地区彩礼习俗逐渐偏离其文化本意,异化为攀比炫耀的工具,甚至演变为家庭矛盾的诱因和恶性婚骗的手段。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制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司法举措,在尊重传统婚俗文化的基础上,着力规范彩礼纠纷案件,推动彩礼回归“礼”的文化本质。这一法治实践不仅彰显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更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与司法界定

彩礼作为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特殊赠与行为,其法律属性与普通赠与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对彩礼的认定需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地域习俗及财物价值等多重因素。具体而言,诸如节日赠礼、生日礼物等具有情感表达性质的小额财物,以及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因其缺乏“缔结婚姻”的核心目的性,均被排除在彩礼范畴之外。这一法律界定既体现了对民间习俗多样性的尊重,又有效避免了公权力对私人情感领域的过度介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打击尤为严格。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起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显示,若一方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或长期以索财为目的维系虚假婚恋关系,其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这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诚信的维护,为遏制“婚骗”现象提供了明确指引。

我国正通过立法与政策的协同推进,逐步构建起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体系,为相关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制度保障。

二、彩礼返还规则的“情理法”三重平衡

彩礼返还制度的构建需要平衡法律逻辑、民间习俗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复杂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确立了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明确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等情形下,应当支持返还请求。在此基础上,《彩礼纠纷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裁判标准,将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嫁妆使用状况等要素纳入考量范围。例如,在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的情形下,法院可结合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这种“情理法”兼容的裁判方法有效避免了简单化处理可能导致的实质不公,既体现了对婚姻关系实质内容的尊重,也兼顾了对妇女权益的合理保护。

此外,嫁妆与彩礼的关联性处理呈现出创新性发展。根据《彩礼纠纷规定》,若嫁妆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添附至男方财产,在计算彩礼返还数额时应予以相应扣除。这一规则既契合婚姻关系“风险共担”的伦理要求,也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总的来说,彩礼相关法律规范应当与情理相融合,既要涵养和维系民众的生活秩序,又要守护人性伦理的基本价值。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生活,实现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自觉的转变,最终达到“法律即生活”的理想状态。

三、法律实践的现实挑战与治理路径

尽管我国在彩礼纠纷治理方面的法律框架日趋完善,但实践中的治理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在观念层面,部分地区的“从夫居”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彩礼作为经济补偿的功能属性尚未完全消解,单纯依靠法律手段难以实现观念的根本转变。其次,在认定标准方面,“高额彩礼”的标准界定存在地域差异,需要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等动态指标进行综合评估,难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定标准。最后,在证据采信方面,由于彩礼给付通常缺乏书面协议等固定证据,主要依赖证人证言,导致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且证明力不足。针对上述困境,有必要构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协同治理体系,通过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的双重作用,实现彩礼纠纷的有效治理。

第一,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认知。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理解立法规定和裁判标准。案例的作用十分显著,既能警示婚介机构注意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还能为婚姻双方了解彩礼返还情形提供法律指导,实现司法尺度与社会认知的统一。在农村地区,司法机关通过积极进村普法、指导修订村规民约、随案随访等方式加强倡导婚嫁文明新风。

第二,推进婚俗改革实验区建设。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设立32个婚俗改革实验区。这些实验区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设立红黑榜等措施,积极倡导简约婚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等地区也陆续公布了各地的彩礼倡导性标准,为移风易俗提供了宝贵的地方经验。婚姻制度自古以来不断演进,唯有持续增强改革意识与革新理念,方能逐步实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历史性进步。

第三,强化家庭文明建设,加强树立优秀典型。为引导公众重塑婚姻价值观,全国妇联及基层组织可以通过“最美家庭”评选等活动,树立“不要彩礼要幸福”的典范,将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家庭的评价标准中,加强优秀典型的宣传。

婚姻的本质在于情感联结与责任担当的统一,而非简单的利益交换。法律对彩礼问题的规制,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尊重传统文化合理内核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推进司法裁判标准的精细化、婚俗改革措施的系统化以及价值引导机制的常态化,实现“让婚姻回归情感本质,让彩礼回归礼俗本意”的社会治理目标。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法治不仅发挥着规范纠偏的功能,更承担着重构文明婚俗秩序的重要使命,为构建健康理性的婚姻文化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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