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摊位标识也能侵犯知识产权? 法院:使用文字高度相近、图案相同的招牌,构成侵权
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杨明 张倩)当“黄石佬”遇上“黄佦佬”,街边小摊卖的土豆片也能侵犯知识产权?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赵某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经营土豆片小吃生意。经过多年的经营,他的商铺已经成为周边闻名的“网红打卡点”。2020年前后,赵某专门注册了“黄佦佬”文字和图案商标。2022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商铺附近的小摊贩林某也在售卖土豆片,招牌上的图案商标和自己注册过的高度相似,还标注了文字“黄石佬”。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是“黄佦佬”图案以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赵某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未经赵某允许,在餐车上同时使用“黄石佬”图案和文字商标。“黄石佬”和“黄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图案相同,容易导致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期间内被告的实际营收额、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主要经营范围、时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营商主体的无形资产,能为其带来不可预估的价值。商家在相同商品上改变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形态,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刻意接近其他权利商标实质识别特征的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主体在其商标上凝集的商誉,足以造成消费者市场性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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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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