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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AI主播讲述:嗯,这个关于民营企业的故事很有意思!

2019-03-07 16:30:5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方舟

 
  2018年11月上旬,福建省长泰县引进投资60亿元的一家生态旅游企业开始试营业。一周之后,当地检察院与该企业建立的法律服务机制也同步运行。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快速”!“高效”!

  帮助民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解决法律难题,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刚刚办结一起案件,两家本是“水火不相容”的企业最终握手言和、共同进步了!吃瓜群众直言“干得漂亮”!他们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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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尽显履职担当,不断向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方案”,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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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会议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2018年11月,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共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

  ●201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专门率队到全国工商联走访,并召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了解民营企业家司法需求,进一步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关心支持和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坚定决心。

  ●2019年3月,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东西南北中,检察官智慧办案,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故事,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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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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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合同诈骗

  还是经济纠纷?

  2018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民张某走进田间,开始盘算今年的粮食购销计划。而在过去的几年,他一直被困在200多万元玉米款无法兑现的案子里,根本没心情想经营的事儿。

  事情要从2013年11月说起。张某经人介绍,与赤峰某淀粉公司业务经理口头达成销售玉米协议,商定在2013年阴历腊月二十三之前付清全部玉米款。后来,张某先后向该公司送了1287.27吨玉米,总价款248.5万余元。可经多次催要,张某仅拿到了44万元货款。

  2014年春节过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返回山东老家,对张某谎称在办理银行贷款。不久,王某的手机再也打不通了。

  “我的玉米都是从老百姓那儿赊来的。没有钱,怎么办?”张某急了,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认为,王某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真相,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高价赊进玉米原料,以低价销售、加工淀粉等,将回笼销售收入据为己有,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光张某一个,王某还欠了数家玉米收购户的款项。2014年10月,王某在山东省东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赤峰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3日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赤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元宝山区检察院。2015年7月28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以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向赤峰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12月29日,赤峰市检察院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张某又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案后,经过反复调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王克伟发现,该案涉及多地、牵涉多家民营企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影响当地玉米购销的积极性,甚至会对农业生产产生影响。

  经过对王某公司资产评估情况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总资产大于总负债,对于拖欠张某的玉米款具有偿还能力。而且,王某公司有正常的经营行为,只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了亏损,以至于欠张某的玉米款不能及时偿还,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与合同诈骗罪区分开来。

  案件尚在办理中,元宝山区政府又批准了王某企业整体搬迁。如政府整体收购企业,在原有搬迁费的基础上,对其还会有其他补偿。

  经检察院承办人数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既要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要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促成双方和解,才能真正案结事了。”王克伟说。

  如今,王某正在与政府积极对接。身上的债务快卸下去了,他也轻松了许多:“感谢检察官耐心释法,促成和解。这件事给我上了最好的一课,为商之道,诚信是金。今后,我一定以此为戒,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办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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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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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堂让民营企业

  安心发展的法治公开课

  “房某签字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占有200万元预付款还是想承包工程?”作为听证员,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孙维远向盖州市检察院原案承办人提问道。

  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检察院和营口市检察院举行高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这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具体举措。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以及5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听证员参加了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及部分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观摩听证会。

  由承包工程引发的案件

  该案申诉人高某是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者。2015年初,房某获知高某经营的满鑫电机公司准备在辽宁(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建造4座厂房后,便找到高某想要承包此工程。之后,房某委托他人预算该工程造价约1400万元,高某对此价格没有异议。其间,高某经营的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用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9号土地作抵押,在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

  2015年7月20日,贷款600万元发放到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后,高某将600万元贷款转入房某经营的盖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日,高某与房某双方约定200万元给房某做工程预付款,其余400万元转回给高某。房某按高某的要求分别向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50万元、向夏某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房某未转回。同时,房某向高某出具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收据。

  随后,房某拿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房某公司协助高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补充协议交予高某,双方签字盖章。2015年7月21日至7月24日间,房某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中的194.9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款或借款。该工程至今未施工,房某至今也未将250万元返还高某。

  2016年10月11日,高某到公安机关以房某诈骗200万元报案,公安机关以房某涉嫌诈骗罪向盖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盖州市检察院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高某不服,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诉。营口市检察院立案复查,开展了调取房某诈骗案全部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等复查工作。

  占有预付款是否构成犯罪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房某是否以虚假身份和隐瞒挂靠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申诉人高某的200万元工程款,是否构成犯罪?2018年11月15日的公开审查听证活动,以此为主要议题展开。

  在复查案件承办人范东江介绍高某刑事申诉案件基本案情后,申诉人高某让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指出检察机关不起诉理由均以无确实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诡辩主观臆断,未听取被害人意见。

  原案承办检察官佟晓红、王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并针对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原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房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院依法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针对本案存疑点及所有应查清的事项以建议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听证调查和听证辩论结束后,进入听证提问环节。听证员分别向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进行提问。原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高某对听证员的提问一一作答。

  听证会上,播放了被不起诉人房某的陈述视频。房某表示:“因与高某有往来账未清,双方清算后,愿意返还未归还的工程款。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愿意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提问结束后,5位听证员离开会场进行封闭评议。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太平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秀艳深有感触地说:“我在基层工作,了解到一些老百姓因为不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能,误解检察机关这不管那不管。建议让更多老百姓参加类似这样的公开听证会。”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农业师韩秋香认为:“这次公开听证会将普法、执法以及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结合到一起,让我感受到了办案检察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情怀。”

  “这次公开听证会也是我一次学法的机会。”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张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郭凯表示。

  15分钟后,听证员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房某不还款是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构成非法占有故意。盖州市检察院作出对房某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申诉人从情绪激动到频频点头

  听证员宣读完评议结果,高某情绪激动,大声质问:“房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找过建筑公司问是否能挂靠,建筑公司告诉说手续不全,不能挂靠,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考虑进去?”

  主持人几次耐心、温和地提醒高某:“请申诉人注意,公开听证环节已结束。申诉人如果有对案件的其他意见,请形成书面材料交予复查案件承办人。”

  办案检察官表示,此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结论,营口市检察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结合今天的各位专家学者听证评议意见,将依法作出复查决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赵丙贵介绍了企业经营活动中如何防范遇到的风险。

  记者注意到,5分钟前情绪激动、身体一直前倾的高某在听赵丙贵教授的讲解时坐直了身子,并频频点头。

  “这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这场公开审查让第一次参加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析科学研究所所长双少敏印象深刻。她认为,通过听证、示证、辩论、评议这些环节让她切身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办理这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电解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高丙伟深有感触地说:“我是第一次参加听证会,这种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模式很好。”

  民营企业家格外关注这次公开听证会

  “本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是营口市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司法权益有力维护的生动体现。”辽宁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主委、辽宁融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朱德琳格外关注此次听证会,并对检察机关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受邀企业代表、沈阳罕王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彪表示:“这次听证会选题好、效果好,对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是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课。”

  “这次听证会给我感触很深,今天案件涉及的事实在我身上也同样发生过。以前我也不懂法,所以就犯了同样的错误。我觉得作为企业经营者不仅要依法经营,更要多学法,防范自己不懂法而被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受邀企业代表、辽宁省营口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动容地说。

  辽宁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柳忠清表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此次听证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达到了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利于帮助企业家知法懂法,使其成为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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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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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批捕决定

  让企业避免损失上千万

  “生产设备升级换代后,我们的产品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订单已经排到下半年了,这几个月产值最起码增加30%。”2018年4月,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长董顺来回访被判处缓刑的黄某所在的某机电制造公司时,该公司总经理沈总满面春风地说。

  2017年7月,该公司技术总监黄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提请批准逮捕。消息传到公司,沈总非常着急。这时,该案承办检察官谢海霞主动找到了他,详细了解黄某的工作、生活情况。

  “黄某进公司十几年了,从生产一线工人做到技术总监,为人踏实肯干、善于钻研。他家里还有生病的母亲和上学的小孩需要照顾,如果他被逮捕了,家里也会出现极大的困难。”沈总详细介绍了黄某的工作、家庭情况。

  沉吟了一会儿,沈总有些忐忑地向检察官提出,希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申请让黄某取保候审。“黄某是我们公司的技术总监,很多关键技术都离不开他。目前公司正处在生产设备升级换代的关键时期,前期投入的升级资金已经有1000多万元了,如果他被逮捕,我们的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工作只能暂停,之前接的很多合同都不能履行,估计损失会有上千万。”

  黄某到案后对全部事实都进行了供述:他买来打鸟的气枪由两根钢管、一个气阀和一个瞄准器组成,并不知道玩这种气枪也会触犯法律。镇海区检察院在认定黄某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情况下,考虑到他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案件证据均已固定,不逮捕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的生产现状和黄某的家庭情况,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黄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后,检察官又到企业进行了回访。沈总高兴地告诉检察官,黄某比以前工作更加积极主动。目前,该公司生产设备升级工作顺利完成,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运行一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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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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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企业解决“执行难”

  2018年8月3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的资料室里,72岁的该院原副检察长蒋泽栋一边翻着《桐城市志(1978—2000)》,一边给记者讲起桐城检察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历史。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桐城享有“文都”的盛誉,经济发展也十分活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桐城的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并迅速发展成为安徽省乡镇企业的“领头羊”。1985年,桐城县(1996年撤县设市,县级市)有乡镇和村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19家,产值3898万元,1990年增长至6692家,产值6.57亿元。“那个时代还没有互联网,广告业也不发达,产品就靠推销员在外推销。一时间,桐城出现了‘十万大军跑推销’的场面,他们将桐城产的农业机械设备、棕毛制品等销往全国各地。”蒋泽栋说。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少企业遇到推销员侵占、挪用企业货款等情况。1992年底,孔城镇轴瓦厂便发生一起推销员侵占货款的案件。案件查办后,办案检察官为该厂全体员工进行了法律宣讲。这也让厂长汪善祥意识到,想把企业做大做强必须以法治厂、以法管厂。听闻检察院有设立检察室的打算,汪善祥希望检察室就设在孔城镇。1993年5月,经编制部门同意,孔城镇检察室正式设立。

  “后来,我们又在轴瓦厂查办了多起案件,我办理的就有多起。”首任孔城镇检察室主任郑业精说,如今,轴瓦厂都已经发展成为了集团化企业。回望该厂的发展、壮大历程,检察机关很好地发挥了护航作用。据统计,1993年至2000年,孔城镇检察室共受理各类案件115件,立案侦查9件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8万元。

  伴随着辖区内非公企业的发展,桐城检察的服务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决不能当‘旁观者’。”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欧阳水根告诉记者。

  2017年初,桐城市检察院制定出台暖企行动“十条意见”,着力维护企业良好的治安环境、优化企业融资法治环境、满足企业公正司法诉求等。同年3月,桐城市检察院又在全省率先成立非公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为非公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桐城市检察院迅速适应工作新要求,主动作为,扎实工作,为‘暖企行动’开展提出了一系列办法措施,深受广大企业家的欢迎,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肯定,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时任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陆应平曾这样肯定检察工作。

  帮助解决“执行难”,让安徽攀登集团副总经理江涛切身感受到了桐城市检察院的细心服务。山西吕梁一煤矿拖欠攀登集团机械货款7900多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该煤矿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7月,桐城市检察院派员与公安机关一道赶赴山西吕梁,围绕欠款方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相关调查,后帮助攀登集团成功追回执行款。

  2018年8月30日,再次前往攀登集团走访的检察官华朝晖与江涛边走边聊。“中美贸易摩擦对出口有没有影响?”“吕梁那家企业还跟你们保持业务往来吗?”在他们身后,十几辆卡车排成一排,正准备将3000余万元的输送机械设备出口运往丹麦。江涛告诉华朝晖,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出口并没有直接影响,与吕梁的那家煤矿仍保持着业务往来。“因为我们的产品质量好,他们信得过。不过我们现在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江涛信心满满。

  截至2018年3月,桐城市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发展到1.5万余家,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缴纳税收已占该市工商税收总量的75%。欧阳水根表示,为顺应当地非公经济的蓬勃发展,检察机关的服务理念、方式、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以便更好地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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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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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

  让企业化“危”为“机”

  2018年7月,福建省南安市某玻璃生产公司仓库前,工人们忙着往大卡车上装货;办公室里,杨总又接了足足三个月生产量的订单。

  “红火的生产景象来之不易。”杨总感慨道。这家有300多名员工的民营企业一度遇到经营危机,在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帮助下渡过难关,化“危”为“机”后,逆势上扬。

  两年前,为新增生产线,杨总以公司20多名员工的名义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通过透支钱款来应付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消息传开后,企业生产陷入停滞。“岌岌可危的情势持续了近一年时间,到了检察环节后开始出现转机。”杨总说。

  2016年5月,案件移送到南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和实地走访发现,企业的基本面和诚信度较好,因偶发的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还贷,透支款项都用于企业生产。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是违约还是犯罪,该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退查期间,检察官也没闲着,为企业排忧解难奔忙。由于信用卡透支金额逾期未还,本金利息总额已经翻倍,更为严峻的是,企业还因停产导致购买原材料及工人工资等款项无法及时支付,陡增关停风险。为此,该院联合市金融办召开座谈会,协调银行与企业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沟通政府主管部门从政策上扶持一把。

  2016年11月,退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综合分析案发原因和主客观证据,南安市检察院认定,企业对未还资金没有非法占有意图,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消息一出,人心思定,企业恢复生产,提升工艺品质,转产日用玻璃制品,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不诉之后,检察官继续跟踪回访,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恢复投产后,2017年产值就达7000万元。2018年以来,我们开足马力,生产线一直处于饱和状态。”更让杨总高兴的是,透支款项到5月底已全部还清,银行也重新评估了企业的信用度,还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了优惠。生产危机度过,企业供销两旺。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该院检察长曾闽宏告诉记者,办理涉企案件,司法机关都十分慎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力求“办一案、助一企、促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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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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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老东家”保密技术

  另起炉灶?不行!

  “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单位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罚金2000万元……”2018年11月,由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在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1991年至2005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湖北某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英玻璃公司”)技术员、纤维分厂厂长、副总经理、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主持、参与了多个国防科研项目的研究。

  2005年,陈某离职后将“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透露给由其妻子和弟弟出资设立的某材料公司,石英玻璃公司发现后迅速报案。2009年,在陈某承认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2015年,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发现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正在销售使用前述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的产品,而这家公司为2009年7月陈某等人在湖北潜江出资成立的,2010年起便已开始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因此,2015年10月,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陈某及光电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不料陈某这次却拒不承认,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技术的8个技术密点中也只知道一个,但这个技术信息早已属于行业内的公知技术,而自己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来自于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转让和公司团队的研发。光电公司其他负责人也一概称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是否侵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取到了光电公司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并发现陈某并没有与石英玻璃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2018年湖北省两会期间,作为省人大代表的该石英玻璃公司负责人找到了一同参会的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向他详细讲述了公司发展中遭遇的困境和迫切的司法需求,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帮助。

  详细了解情况后,汪存锋高度重视,回来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业办案团队,依法提前介入该案、跟踪进展情况。

  “陈某已经掌握了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必要找他人购买技术,所谓‘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可能是幌子,要尽快找鉴定机构就光电公司与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进行同一性鉴定。虽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石英玻璃公司下发的员工保密手册、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保密工资可以证明其负有保密义务,案件应该继续侦查下去!”提前介入侦查后,检察官的意见让侦查人员有了信心,侦办工作开始加速进行。

  案件移送起诉后,为了证明技术密点是否为公知技术,办案团队多次赴北京到鉴定机构咨询专家。经鉴定,光电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与石英玻璃公司拥有的“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中的8个技术密点具有同一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光电公司违法生产和销售石英纤维纱产品给石英玻璃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00余万元,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而光电公司的技术是否真的来源于天津某研究所也至关重要。陈某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一直是零口供,但同案犯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却供认了该公司使用的技术就是陈某掌握的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并进一步供述陈某曾说过“天津研究所的技术就是个幌子,是为了规避再次与石英玻璃公司产生纠纷”。

  为了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给肖某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肖某在质证环节有力回击了陈某的虚假供述,从而使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为同案犯,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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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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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无人超市”安全运营

  “特别感谢检察院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向我公司提出的建议每一条都很好……”201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收到了成都缤纷魔方有限公司(下称魔方公司)关于落实检察建议的回复。

  魔方公司是入驻郫都区菁蓉镇的一家“双创”企业,其联合中国电信天虎云商、中国石化等单位共同打造了西南地区首家无人超市“缤纷魔方”,首个线下体验店于2017年9月底在菁蓉镇开张,备受市民青睐。

  2018年3月,郫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嫌疑人罗某利用该超市无人看守之机,采取将盗窃的物品装入口袋并撕下商品标签以规避扫描机器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商品。

  为保护创新、震慑犯罪,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依法从快批捕罗某。同时,考虑到当前无人超市防盗能力较为薄弱,若不加以重视,不仅影响“双创”企业的财产利益,更将影响企业安全感,挫伤其创业创新积极性,检察官专程到魔方公司进行了走访。经过深入调研,该院向魔方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升级无人超市防盗系统、提高对顾客身份识别能力、加强超市内外警示告知、构建顾客行为奖惩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升无人超市防盗能力。

  魔方公司采纳检察建议,对无人超市的防盗系统进行了技术升级,加强了超市的警示告知力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力挺”民营企业发展,

  检察机关服务不打烊!

  (文字:史绍丹 编辑:李春薇)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李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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