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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商业化开发要多根“法律弦”

2019-08-19 10:56:18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李万祥
  
      无论是图片集,还是影评类作品,大都需要介绍影视剧作品内容。但是,如果没有独创的表达,仅仅是将影视剧已有内容换汤不换药地“复制”,这样的做法将面临侵权风险。今后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用作商业开发需遵守规则,多一根“法律弦”,依法合理使用。
  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是否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进一步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这也启示人们,今后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用作商业开发需遵守规则,多一根“法律弦”,依法合理使用。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近年来,剪辑视频、解读影视的短视频发展如火如荼,但版权隐忧一直存在。不仅如此,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再配之以影评,也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快餐消费”方式。但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图集涵盖剧集画面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合理引用?“图解电影”就是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连续图集,才被优酷网络公司将运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十七项权利,其中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所谓“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角度分析,如果在制作图片集中截取的画面并非公有领域创作元素,而是相关影视剧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这种提供涉案图片集行为就会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经过网络在线传播,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因此,上述行为就会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这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进一步讲,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如果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无论是图片集,还是影评类作品,大都需要介绍影视剧作品内容,有的还要再现影视剧作品的部分画面,以便有针对性地评述。但是,如果没有独创的表达,仅仅是将影视剧已有内容换汤不换药地“复制”,纵使图片集或视频制作精良华丽,甚至美轮美奂,也是远远超出了以评论介绍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这样的做法将面临侵权风险。李万祥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责任编辑: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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