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施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有关内容在香港特区已有法律规定,不需再完成有关程序,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此前在香港特区并无相关法律规定,系“一国”之内两地之间达成的更深层次合作,故需经香港特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在两地同步施行。
3月1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决议修订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以实施《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有关修订于5月19日生效。根据《补充安排》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5月18日分别发布公告,第二条、第三条于5月19日在两地同步施行。至此,《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
《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补充安排》施行后,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这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责任编辑: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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