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2020-04-08 09:55:39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菲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本文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菲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警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相关阅读
- 2023-05-15中央企业7名管理人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2023-05-12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原副市长熊雪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2023-05-11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吉林将传承红色基因与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 因地制宜打造红廉阵
- 2023-05-10纪检监察机关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岗位 严肃惩治靠企吃企
- 2023-05-09广西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紧盯民生重点领域靶向发力
头条图文
热点推荐
精选图文
阅读排行榜
品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