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文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2020-03-09 10:00: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辛闻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统筹使用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提出,要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
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通知》强调,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通知》要求,要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通知》强调,要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经办结果;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通知》提出,要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
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通知》强调,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通知》要求,要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通知》强调,要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经办结果;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辛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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