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多破快破“小案”的必要性
2019-12-05 09:56:2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董轩州
论公安机关多破快破“小案”的必要性
□ 董轩州
“小案”并非学术上的专业术语,而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某一类案件的总称。所谓“小案”是指虽触犯刑法,但个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刑罚较轻,以侵财型犯罪为主的一类刑事案件,其中以“两抢一盗”和诈骗最为典型。在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多破“小案”有其政治基础、现实需要和技术支撑。
一、落实党和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举措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的风险和难度加大,社会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表现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有两个突出挑战,一是暴恐犯罪和极端个人暴力犯罪等“大案”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要严防严控;二是“两抢一盗”和诈骗类案件的“小案”高发频发,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要“多破快破”。在警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破“大案”和破“小案”的关系历来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难题。过去由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以及警务资源的客观限制,破“大案”一直处于优先地位。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社会基本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者必须进行供给侧改革,以平衡社会公众对破“小案”和破“大案”的不同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创新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将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小案”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最普遍的案件类型,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从而也最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利益无小事,破“小案”既是治安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只有多破快破“小案”,才能将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度和支持度,而这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所在。目前,侦查机关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资源配置等仍是以破“大案”为导向的,在“小案”侦破上,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适应犯罪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
侦查发展的根本源泉在于侦查与犯罪的对抗。在此意义上,侦查工作应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而调整。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卓有成效,同时受社会环境变迁的影响,当前“大案”与“小案”的比例结构发生了改变,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暴力犯罪发案数量已经在逐渐减少且呈现相对稳定的趋势。但是,以多发性的侵财类案件为代表的“小案”却从未出现过下降拐点,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重视“小案”的侦破工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小案”构成类型比例也在发生改变,新型非接触式犯罪比例显著增加。这类犯罪相较于传统“小案”的犯罪类型,在犯罪后果上具有受害人数众多,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危害性强等特点,而且此类犯罪序变能力增强,犯罪手段与模式变化多且快,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带来很大挑战。
公安机关现行的破案机制尚不能适应当前犯罪形势的变化,首先,“小案”可破可不破的思维惯性导致侦查人员对“小案”不破的自我容忍度高。这种定式思维使得侦查员丧失了对新型犯罪的专业灵敏性。其次,对“小案”的侦破局限于个案侦破的模式,导致破案成本较高,影响了破案的积极性。客观地讲,基层有限的资源面对多发的“小案”,难以做到发一案破一案,再者“小案”情报信息的收集、共享、研判不足,就导致本可以并案侦查的“小案”难以及时串并案,大大降低了侦查的效率。最后,一些“小案”隐蔽性强,报案率低,客观上影响了破案率。
因应这种变化,公安机关应调整侦查工作策略,科学认识和处理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一方面,辩证地看待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调整和优化侦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深挖案件信息,以“破大案带破小案”,同时以“破小案追大案”;另一方面,建立适应当前“小案”构成比例的破“小案”工作机制节奏,打破公安机关地区、部门存在的壁垒,以公安大数据建设为引领,以“四战”机制建设为契机,整合、共享“小案”的信息情报,加强数据引导侦查,形成快破多破“小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为破“小案”提供支持。
三、顺应技术发展的重要机遇
过去传统侦查以被动型侦查为主,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针对犯罪行为所留下的实体痕迹,运用一定手段揭露、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种“防御型”“回应型”的侦查。被动型侦查对实体犯罪现场依赖度高,可获得的信息相对有限,而且人工处理信息的速度较慢,需要较多的人力资源,破案成本较高。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传统侦查背景下,优先破“大案”是无可厚非的理性选择。近几年来,伴随着大数据警务、智慧警务、预测警务的快速建设与发展,公安机关在警力零增长或小幅增长的情况下,战斗力大幅增强,主动型侦查成为重要的侦查类型。一是公安机关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可以快速发现案件,寻找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实现高效精准破案之目的。二是借助预测,通过定量分析、趋势预测、平滑指数等统计预测方法,结合生物识别、姿态识别,预测算法等手段,预测某个时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犯罪、可能犯罪的某个人或可能受害的某个人,根据风险概率,将巡防警力有针对性部署到高风险地区,使得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到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犯罪实现精密防控、主动出击,防止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从实践发展来看,大数据为公安机关多破快破“小案”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公安机关破“小案”有了技术支撑和效率保障,破“大案”与破“小案”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公安机关应顺应新时代下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加快“雪亮工程”“天网工程”等基础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工作机制、指挥机制,“破小案,惠民生”,更好地契合新时代下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的新要求。为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董轩州
“小案”并非学术上的专业术语,而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某一类案件的总称。所谓“小案”是指虽触犯刑法,但个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刑罚较轻,以侵财型犯罪为主的一类刑事案件,其中以“两抢一盗”和诈骗最为典型。在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多破“小案”有其政治基础、现实需要和技术支撑。
一、落实党和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举措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的风险和难度加大,社会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表现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有两个突出挑战,一是暴恐犯罪和极端个人暴力犯罪等“大案”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要严防严控;二是“两抢一盗”和诈骗类案件的“小案”高发频发,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要“多破快破”。在警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破“大案”和破“小案”的关系历来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难题。过去由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以及警务资源的客观限制,破“大案”一直处于优先地位。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社会基本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者必须进行供给侧改革,以平衡社会公众对破“小案”和破“大案”的不同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创新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将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小案”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最普遍的案件类型,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从而也最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利益无小事,破“小案”既是治安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只有多破快破“小案”,才能将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度和支持度,而这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所在。目前,侦查机关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资源配置等仍是以破“大案”为导向的,在“小案”侦破上,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适应犯罪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
侦查发展的根本源泉在于侦查与犯罪的对抗。在此意义上,侦查工作应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而调整。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卓有成效,同时受社会环境变迁的影响,当前“大案”与“小案”的比例结构发生了改变,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暴力犯罪发案数量已经在逐渐减少且呈现相对稳定的趋势。但是,以多发性的侵财类案件为代表的“小案”却从未出现过下降拐点,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重视“小案”的侦破工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小案”构成类型比例也在发生改变,新型非接触式犯罪比例显著增加。这类犯罪相较于传统“小案”的犯罪类型,在犯罪后果上具有受害人数众多,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危害性强等特点,而且此类犯罪序变能力增强,犯罪手段与模式变化多且快,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带来很大挑战。
公安机关现行的破案机制尚不能适应当前犯罪形势的变化,首先,“小案”可破可不破的思维惯性导致侦查人员对“小案”不破的自我容忍度高。这种定式思维使得侦查员丧失了对新型犯罪的专业灵敏性。其次,对“小案”的侦破局限于个案侦破的模式,导致破案成本较高,影响了破案的积极性。客观地讲,基层有限的资源面对多发的“小案”,难以做到发一案破一案,再者“小案”情报信息的收集、共享、研判不足,就导致本可以并案侦查的“小案”难以及时串并案,大大降低了侦查的效率。最后,一些“小案”隐蔽性强,报案率低,客观上影响了破案率。
因应这种变化,公安机关应调整侦查工作策略,科学认识和处理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一方面,辩证地看待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调整和优化侦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深挖案件信息,以“破大案带破小案”,同时以“破小案追大案”;另一方面,建立适应当前“小案”构成比例的破“小案”工作机制节奏,打破公安机关地区、部门存在的壁垒,以公安大数据建设为引领,以“四战”机制建设为契机,整合、共享“小案”的信息情报,加强数据引导侦查,形成快破多破“小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为破“小案”提供支持。
三、顺应技术发展的重要机遇
过去传统侦查以被动型侦查为主,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针对犯罪行为所留下的实体痕迹,运用一定手段揭露、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种“防御型”“回应型”的侦查。被动型侦查对实体犯罪现场依赖度高,可获得的信息相对有限,而且人工处理信息的速度较慢,需要较多的人力资源,破案成本较高。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传统侦查背景下,优先破“大案”是无可厚非的理性选择。近几年来,伴随着大数据警务、智慧警务、预测警务的快速建设与发展,公安机关在警力零增长或小幅增长的情况下,战斗力大幅增强,主动型侦查成为重要的侦查类型。一是公安机关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可以快速发现案件,寻找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实现高效精准破案之目的。二是借助预测,通过定量分析、趋势预测、平滑指数等统计预测方法,结合生物识别、姿态识别,预测算法等手段,预测某个时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犯罪、可能犯罪的某个人或可能受害的某个人,根据风险概率,将巡防警力有针对性部署到高风险地区,使得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到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犯罪实现精密防控、主动出击,防止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从实践发展来看,大数据为公安机关多破快破“小案”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公安机关破“小案”有了技术支撑和效率保障,破“大案”与破“小案”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公安机关应顺应新时代下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加快“雪亮工程”“天网工程”等基础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工作机制、指挥机制,“破小案,惠民生”,更好地契合新时代下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的新要求。为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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