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套路贷”多发,还得用“打防并举”的套路
作者:王琳 法律学者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两高两部”印发并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皆在进一步准确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特殊人群,作为弱势群体自我防卫能力不足,对新生事物尤其是对新型犯罪形态辨识能力不强,容易成为“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有些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发现被侵害的事实后易陷入痛苦、恐慌、无助等负面情绪,难以走出心灵阴影,甚至可能选择自杀等极端行为来逃避现实。
《意见》特别指出的两种情况,虽然用“或者”来并列,但这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叠度还是很高的。这样的个案,不是多发,但因其易传播的属性,在全媒体时代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前段时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唯法派”坚持司法人员办的就是案子,在法律面前应做到人人平等,而不应看到某一方当事人的人生故事导致司法人员在情感的倾斜。“人生派”则坚持认为,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绝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生而为人,无法回避感情倾向,也无法回避对自己同类应有的悲悯,这和依法办案并不冲突。将这段争议置入“套路贷”案件中,其实“唯法派”和“人生派”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所有案件都应依法办理,“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本身就是对现行法的执行。酌情从重所“酌情”的,是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这也在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而同情被害人、痛恨侵害人,并不需要在司法实务上对侵害人“千刀万剐尤不解恨”。
我们需要从个罪出发,从类似案件的共性出发,去找到预防之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违法犯罪本就为人所不耻,以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特殊人群为侵害对象,更令人鄙视和愤怒。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套路贷”、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借由互联网非面对面地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害人的道德耻辱感,也降低了犯罪门槛。由网络催生的问题,也应从网络的特性出发,去寻找惩治预防并举之策。
近年来,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迅速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应用也加速普及。监管部门和网络运营商、网络平台有义务完善犯罪预防措施。比如,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套路贷”,根据身份识别,自动设计贷款禁止;预防针对老年人的“套路贷”,根据年龄识别,自动设计风险提示,并推送相关个案以供参考。
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平台能及时发现所有的“套路贷”,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建立和完善的预防措施,则是监管部门、运营商和网络平台等应尽的责任。当大数据分析出某些贷款疑似“套路贷”,相关的调查、核实、阻却等也应即时跟进。这些工作,也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工作,还可能是改变某些不特定人群的人生之事。(王琳)
本文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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