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英烈荣光,江苏在行动
2021-03-02 11:18:17
来源: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赵家新 陈月飞 方思伟
发布警方通报,对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网民“辣笔小球”)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仇某某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我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被南京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检察机关依照该法办理的第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案件。
对于“谁是最可爱的人”这样的历史之问、时代之问,无论何时回答不应有变。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从立法到执法,从线上到线下,依法保护英烈荣光,江苏一直在行动。
诋毁英雄,情理法皆不容
2月19日,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处理网名为“辣笔小球”的仇某某的消息后,截至2月24日,这条微博有3.2万多条评论、3.3万余次转发及56.8万个点赞。热度排名前列的评论均对此给予好评,许多网民还认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针对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对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进行专门的规定保护。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民“辣笔小球”的行为,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彬说,检索裁判文书网中的类似案例,以往裁判结果主要分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情况,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占大多数。但该类案件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一般会被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定罪处罚。“该类案件的定罪处罚还要看社会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网络传播情况,网友转发量、评论数和阅读量是认定该类案件社会影响程度的重要因素。”陈彬认为,“目前对于仇某某将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的社会关注度极高,裁判结果也将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教育意义。”
“网民‘辣笔小球’相关言论自以为标新立异、勾人眼球,实则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情理法皆不容。”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网民“辣笔小球”违法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体现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工作态度。“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均不能逃脱法律制裁。”
江苏省委宣传部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调研员赵清林认为,南京警方及时出手,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正能量。“坚持这样的导向和理念,是依法为英烈本人维权,也是维护每个人的权益。要知道我们今天所处的和平环境,是多少人牺牲大好青春、本可更幸福的生活乃至年轻的生命换来的。”赵清林说,从国防教育的角度讲,要想激励最优秀的人献身国防事业,必须要让最可爱的人成为最光荣的人,让最辛苦的人成为最幸福的人。
执法有据,快速反应依法严惩
对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江苏省有关部门一直秉持快速反应、依法打击的明确态度。2019年4月4日,南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通报,网民王某在网上恶意诋毁四川扑火英雄,被南通警方刑事拘留。
类似案件的处理,重要法律依据是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5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员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将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却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严凯回忆,当年网民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谢勇的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对英烈进行公然诋毁。接到群众举报后,淮安市公安局迅速展开相关核查工作,当晚就锁定该男子的真实身份。接警后第二天民警就奔赴安徽淮南,在王某暂住地将其抓获。最终,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淮安市检察院发现线索后,5月21日即就曾某侵害谢勇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2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曾某在7日内在淮安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爱英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进入网络社会后,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网络也是捍卫英雄的战场。
“法治化、多元化是当下网络空间言论治理的两大趋势。”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伟伟说,从网络监管主体来看,除了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交平台运营主体都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这也让网络言论管理从“单打独斗”走向“协同作战”。
“此次微博大V诋毁贬损英烈被警方刑拘事件,反映出线上线下管理的一致性,也是网络空间立法愈发细致完善的体现。”张伟伟说,过去网民总认为网络言论顶多踩了道德红线、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如今,网络管理的精细化让道德红线也有了法律底线的约束,一旦触犯底线,发声者同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加大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惩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恶意造谣诽谤、扰乱网络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网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大网上巡查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赵清林建议,依法打击的同时,主流声音也要跟上,创新传播手段、话语方式,让大家充分认识到错误言论错在何处,进而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让歪风邪气没有生存土壤。
完善立法,为捍卫英雄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江苏省多地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立法,为捍卫英雄、捍卫历史提供法治保障。
2月25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南京拟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等一系列禁止性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另有3部地方法规列入相关条款。2018年国家公祭日当天正式施行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首次对伤害民族情感的“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该条例实施仅一年,有关部门就据此办理发表歪曲南京大屠杀历史言论、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同胞或散布相关侮辱口号的3起案件,有关涉案人员均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亵渎英烈,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作为社会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去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强调“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南京市着重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立法,把一些亵渎英烈、不诚信行为纳入法治范畴,打造道德立法的“南京样本”。《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道德立法的延续,目的是通过立法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文明标尺,以法治方式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意见》,对重点领域立法也要求注重加强道德文明领域立法,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品行要求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着力推动解决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延伸阅读:
记者注意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批捕采用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后者是3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仇某某的涉嫌犯罪行为是在3月1日之前,为什么要以后者罪名逮捕呢?相关法律人士给出的答案是,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后者最高刑是3年,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仇某某案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更具针对性,且法定最高刑相对较低,检方采用该罪名批捕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相违背。
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仇某某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我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被南京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检察机关依照该法办理的第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案件。
对于“谁是最可爱的人”这样的历史之问、时代之问,无论何时回答不应有变。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从立法到执法,从线上到线下,依法保护英烈荣光,江苏一直在行动。
诋毁英雄,情理法皆不容
2月19日,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处理网名为“辣笔小球”的仇某某的消息后,截至2月24日,这条微博有3.2万多条评论、3.3万余次转发及56.8万个点赞。热度排名前列的评论均对此给予好评,许多网民还认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针对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对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进行专门的规定保护。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民“辣笔小球”的行为,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彬说,检索裁判文书网中的类似案例,以往裁判结果主要分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情况,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占大多数。但该类案件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一般会被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定罪处罚。“该类案件的定罪处罚还要看社会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网络传播情况,网友转发量、评论数和阅读量是认定该类案件社会影响程度的重要因素。”陈彬认为,“目前对于仇某某将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的社会关注度极高,裁判结果也将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教育意义。”
“网民‘辣笔小球’相关言论自以为标新立异、勾人眼球,实则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情理法皆不容。”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网民“辣笔小球”违法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体现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工作态度。“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均不能逃脱法律制裁。”
江苏省委宣传部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调研员赵清林认为,南京警方及时出手,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正能量。“坚持这样的导向和理念,是依法为英烈本人维权,也是维护每个人的权益。要知道我们今天所处的和平环境,是多少人牺牲大好青春、本可更幸福的生活乃至年轻的生命换来的。”赵清林说,从国防教育的角度讲,要想激励最优秀的人献身国防事业,必须要让最可爱的人成为最光荣的人,让最辛苦的人成为最幸福的人。
执法有据,快速反应依法严惩
对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江苏省有关部门一直秉持快速反应、依法打击的明确态度。2019年4月4日,南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通报,网民王某在网上恶意诋毁四川扑火英雄,被南通警方刑事拘留。
类似案件的处理,重要法律依据是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5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员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将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却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严凯回忆,当年网民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谢勇的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对英烈进行公然诋毁。接到群众举报后,淮安市公安局迅速展开相关核查工作,当晚就锁定该男子的真实身份。接警后第二天民警就奔赴安徽淮南,在王某暂住地将其抓获。最终,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淮安市检察院发现线索后,5月21日即就曾某侵害谢勇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2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曾某在7日内在淮安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爱英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进入网络社会后,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网络也是捍卫英雄的战场。
“法治化、多元化是当下网络空间言论治理的两大趋势。”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伟伟说,从网络监管主体来看,除了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交平台运营主体都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这也让网络言论管理从“单打独斗”走向“协同作战”。
“此次微博大V诋毁贬损英烈被警方刑拘事件,反映出线上线下管理的一致性,也是网络空间立法愈发细致完善的体现。”张伟伟说,过去网民总认为网络言论顶多踩了道德红线、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如今,网络管理的精细化让道德红线也有了法律底线的约束,一旦触犯底线,发声者同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加大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惩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恶意造谣诽谤、扰乱网络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网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大网上巡查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赵清林建议,依法打击的同时,主流声音也要跟上,创新传播手段、话语方式,让大家充分认识到错误言论错在何处,进而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让歪风邪气没有生存土壤。
完善立法,为捍卫英雄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江苏省多地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立法,为捍卫英雄、捍卫历史提供法治保障。
2月25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南京拟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等一系列禁止性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另有3部地方法规列入相关条款。2018年国家公祭日当天正式施行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首次对伤害民族情感的“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该条例实施仅一年,有关部门就据此办理发表歪曲南京大屠杀历史言论、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同胞或散布相关侮辱口号的3起案件,有关涉案人员均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亵渎英烈,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作为社会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去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强调“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南京市着重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立法,把一些亵渎英烈、不诚信行为纳入法治范畴,打造道德立法的“南京样本”。《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道德立法的延续,目的是通过立法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文明标尺,以法治方式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意见》,对重点领域立法也要求注重加强道德文明领域立法,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品行要求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着力推动解决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延伸阅读:
记者注意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批捕采用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后者是3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仇某某的涉嫌犯罪行为是在3月1日之前,为什么要以后者罪名逮捕呢?相关法律人士给出的答案是,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后者最高刑是3年,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仇某某案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更具针对性,且法定最高刑相对较低,检方采用该罪名批捕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相违背。
本文来源: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赵家新 陈月飞 方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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