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QQ微信“杀熟”成诈骗犯罪重要特点
2020-03-12 14:54:3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周斌
利用QQ微信“杀熟”成诈骗犯罪重要特点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网络化突出犯罪数额大
记者:第五批典型案例为何聚焦诈骗犯罪?涉疫诈骗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答: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引起了我们的“特别关注”。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所以,有必要针对当前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
从目前办理案件情况看,涉疫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从办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利用市场非常紧俏的疫情防护物资进行诈骗。这批5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与口罩相关。其余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车船票改退或者提供医院床位等进行诈骗。
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多数诈骗犯罪是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杀熟”成了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虚拟性等特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
犯罪数额大。受防护物资紧俏、信息网络覆盖面广等因素影响,这些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犯罪区域化特点明显。虽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均有诈骗犯罪,但在地域分布上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十类诈骗案件类型多发
记者:涉疫诈骗犯罪为何会如此高发、多发?具体有哪些类型?
答:诈骗犯罪平时就是一类常见、多发犯罪。我们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骗取财物。
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财物。
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或“老中医”“养生专家”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骗取财物。
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骗取财物。
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骗取财物。
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骗取财物。
不少犯罪分子诈骗,往往是为了去赌博或进行高消费,疫情特殊时期,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
严惩诈骗犯罪谨防受骗
记者: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潜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答:在举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与新冠肺炎疫情做坚决斗争的时刻,一些犯罪分子不仅不出力,反倒借机实施诈骗犯罪、大发“国难财”谋取非法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通过编发这5个典型案例要传达这样的信息: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通过微信、QQ等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间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但是信息网络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对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实现精准打击。
“莫侥幸,被捉必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将被从严惩处,诈骗犯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那些想发“国难财”的人,一旦触犯刑律,不仅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还要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有什么好的建议,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答:疫情防控时期,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急需防控物资、善心捐助、急于治病防病、急于找工作、远程教育培训、企业复工复产、机票车票退改签等之机进行诈骗。
谨防诈骗,要把握好以下方面: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与不是熟识的人在钱财交往上一定要慎重;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留存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写好备注,以防发生纠纷或者被骗留有证据;果断报案,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网络化突出犯罪数额大
记者:第五批典型案例为何聚焦诈骗犯罪?涉疫诈骗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答: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引起了我们的“特别关注”。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所以,有必要针对当前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
从目前办理案件情况看,涉疫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从办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利用市场非常紧俏的疫情防护物资进行诈骗。这批5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与口罩相关。其余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车船票改退或者提供医院床位等进行诈骗。
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多数诈骗犯罪是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杀熟”成了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虚拟性等特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
犯罪数额大。受防护物资紧俏、信息网络覆盖面广等因素影响,这些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犯罪区域化特点明显。虽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均有诈骗犯罪,但在地域分布上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十类诈骗案件类型多发
记者:涉疫诈骗犯罪为何会如此高发、多发?具体有哪些类型?
答:诈骗犯罪平时就是一类常见、多发犯罪。我们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骗取财物。
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财物。
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或“老中医”“养生专家”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骗取财物。
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骗取财物。
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骗取财物。
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骗取财物。
不少犯罪分子诈骗,往往是为了去赌博或进行高消费,疫情特殊时期,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
严惩诈骗犯罪谨防受骗
记者: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潜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答:在举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与新冠肺炎疫情做坚决斗争的时刻,一些犯罪分子不仅不出力,反倒借机实施诈骗犯罪、大发“国难财”谋取非法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通过编发这5个典型案例要传达这样的信息: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通过微信、QQ等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间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但是信息网络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对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实现精准打击。
“莫侥幸,被捉必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将被从严惩处,诈骗犯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那些想发“国难财”的人,一旦触犯刑律,不仅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还要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有什么好的建议,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答:疫情防控时期,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急需防控物资、善心捐助、急于治病防病、急于找工作、远程教育培训、企业复工复产、机票车票退改签等之机进行诈骗。
谨防诈骗,要把握好以下方面: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与不是熟识的人在钱财交往上一定要慎重;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留存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写好备注,以防发生纠纷或者被骗留有证据;果断报案,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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