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刑案彻查出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
2019-09-03 10:24:1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刘志月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公布5起典型案例。这5起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求进行选编。围绕上述案例,本报记者近日分赴湖北、江苏、四川、重庆等地,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严格遵循罪 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进行了采访,即日起连续刊载,敬请读者关注。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彭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组织、领导者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8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26天前,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三辑5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张军检察长关于“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两方面的要求进行选编。
张新民等14人涉黑案是首起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张新民等14人涉黑案是从多起普通刑事案件经过并案审查、深挖彻查对该案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才让主犯张新民等人现出原形。
实地走访
发现普通刑案存“蹊跷”
第一次提请批准逮捕时,张新民等人涉及的都是普通刑事案件。
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荆州洪湖市公安局分别以张新民等11人涉嫌抢劫、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罪立案侦查。
对多起个案进行审查时,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走访,当地群众透露,嫌疑人张某贝、张某星、蔡某波等人均为张新民“马仔”。
洪湖市检察院还了解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一起因非法采砂引发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件。
2016年11月4日,洪湖市燕窝镇长江段中心水面上演了一场“帮派械斗”。
3艘快艇,两个非法采砂团伙迎面相遇。一伙人举起钢叉,另一伙手持刀具,相互斗狠,持械驾艇对撞。其间,一男子被钢叉刺中左胸,救治无效后死亡,另一人受轻伤。
经确认,身亡男子为当地一非法采砂团伙头目杜某锋,受轻伤男子系张某星。
“1104”命案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依法将李某灯、杜某平、胡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送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洪湖市检察院在走访中还了解到,“1104”命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灯等人也均为张新民“马仔”。
承办检察官意识到,“1104”命案极有可能系张新民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采砂利益而发生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重大恶性案件,建议洪湖市公安局向上级申请指定管辖,防止“大鱼”漏网。
经检察机关建议,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公安厅商请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将李某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辖侦办。
2017年3月21日,洪湖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张某明等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2017年4月28日,洪湖市公安局又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李某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
并案审查
“黑老大”浮出水面
“最开始,‘1104’命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灯一口咬定自己是主谋,其他人受自己指使。”洪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卫东说,起初,这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并没有张新民,其他嫌疑人也未将张新民供出。
经审查,2005年,张新民刑满释放后,与弟弟张某明、张清某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聚敛钱财,插手燕窝镇及周边地区经济领域的诸多行业敛财。此后,为牟取更大利益,张家三兄弟网罗了10多人,形成了以张新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燕窝镇从事非法采砂、强迫交易等活动,并控制附近长江水面的非法采砂业。
“他们不定期安排手下巡视江面,不允许他人作业,还强行向不少企业供应砂石料。”吴卫东介绍,为树立地位,张新民团伙多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洪湖市检察院确认张某明等人与李某灯等人涉嫌的普通刑事案件均与张新民有关。
2017年5月10日,洪湖市检察院决定对两案进行并案审查。
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张某明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幕后“黑老大”、嫌疑人张新民尚未到案。
审查后,洪湖市检察院认为,从整体来看,张新民犯罪集团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雏形,但相关证据尚不丰满。
2017年6月12日,洪湖市检察院将个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追捕力度,调整侦查方向,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补强证据。
2017年7月17日,张新民被抓获到案。
由于“1104”命案的嫌疑人均未供述张新民,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分开羁押,强化政策攻心。经工作,李某灯供述从事非法采砂以及聚众斗殴由张新民指使,且案发时张新民就在现场指挥,还给参与斗殴人员安排盒饭,自己是受张某明指使主动投案并帮张新民掩盖罪责等。
李某灯供述后,其他嫌疑人心理防线全部瓦解。所有证据都指向张新民。
2017年8月1日,洪湖市公安局以张新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立案侦查。
补充取证
巩固“四个特征”证据链
2017年10月18日,洪湖市公安局将张新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重新移送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很清楚,要“做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充分证明“四个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2018年5月15日,洪湖市检察院将此案移送荆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案情重大,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要求成立办案组,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既要保证质量也要提高效率。
荆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梁广荣和副主任李小阳承办此案。
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荆州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补充证据3卷、共计100多份。
梁广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有部分嫌疑人辩解其仅为“保安”,并没有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就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具体从事的工作类型、在组织中是否还要承担其他工作等。
“经济特征”方面,检察机关建议调查张新民等人赌博、放高利贷、非法采砂等获利情况,“马仔”工资发放情况等。
李小阳透露,因时间跨度比较长,“经济特征”方面没有具体数据,是最大的短板。
经深入侦查,办案机关发现了张新民等人在燕窝镇有一处13层高的酒店。
该酒店是不是该涉黑团伙的“黑财”?
为此,侦查机关深挖彻查,发现该酒店是采取“层层赊账”手法建设,但欠账远远超过了酒店建设成本,存在从赌博、非法采砂、放高利贷等行为中获取资金的可能。
同时,侦查机关从行政处罚案件、收取“保护费”等途径入手“倒查”,逐渐查清该组织的经济往来证据。
加强沟通
解决定性分歧等问题
在梁广荣看来,此案的稳妥、顺利办理,离不开党委坚强领导,离不开党委政法委、扫黑办等部门依法统筹协调。
在荆州市委政法委、市扫黑办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荆州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市公安局、洪湖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沟通协调,释法说理,达成共识。
荆州市检察院还两次到洪湖,与公安机关集中办案、共同解决相关问题,并先后12次同辩护律师交换意见。
李小阳说,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不仅让分歧解决在庭前,也让检察机关的补证更有客观性和针对性。
有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被告人没有从组织获得利益。检察机关就明示:哪些人、证据证明该被告人从中拿了钱、取得了利益。
有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被告人有正当职业。检察机关就释明:有正当职业,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矛盾。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依法对张新民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荆州市检察院不断完善开庭预案,先后修改10多次。
今年2月27日至2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洪湖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除张新民外,其他1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3月27日,荆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新民等被告人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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