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西安秦东陵国家一级文物 主犯被判10年8个月
2019-08-01 14:42:4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晨
西安秦东陵特大盗墓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新华社西安7月31日电(记者陈晨)记者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获悉,31日上午,该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峰盗掘古墓葬一案。张某峰犯盗掘古墓葬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秦东陵特大盗墓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峰伙同已被判决的许某超、肖某飞等人,预谋对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东陵实施盗掘,并先后多次在秦东陵保护区进行探墓。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期间,该团伙先后多次窜至秦东陵一号墓盗洞对该墓进行盗掘,几人分工明确,开车、送风、查看接电用电情况、防风等均由专人负责,最终由肖某飞两次进入一号墓室实施盗掘,盗取墓室内高足豆1件、高足豆座3件及竹简7件,交由许某超带回徐州,藏匿于其家中。2018年12月,该案主犯之一张某峰落网。
破案后,追回的赃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八年造”漆木高足豆为国家一级文物,“大官”铭漆高足豆座、竹简均为国家三级文物。该古墓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战国时期古墓葬,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峰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秦东陵,并窃取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张某峰伙同他人预谋盗掘秦东陵,并纠集他人多次对秦东陵实施探墓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之一,且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张某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庭依法判决其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罚金5万元。
秦东陵位于骊山西麓,是秦始皇的先祖陵园,属于战国晚期的秦王陵区。
新华社西安7月31日电(记者陈晨)记者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获悉,31日上午,该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峰盗掘古墓葬一案。张某峰犯盗掘古墓葬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秦东陵特大盗墓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峰伙同已被判决的许某超、肖某飞等人,预谋对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东陵实施盗掘,并先后多次在秦东陵保护区进行探墓。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期间,该团伙先后多次窜至秦东陵一号墓盗洞对该墓进行盗掘,几人分工明确,开车、送风、查看接电用电情况、防风等均由专人负责,最终由肖某飞两次进入一号墓室实施盗掘,盗取墓室内高足豆1件、高足豆座3件及竹简7件,交由许某超带回徐州,藏匿于其家中。2018年12月,该案主犯之一张某峰落网。
破案后,追回的赃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八年造”漆木高足豆为国家一级文物,“大官”铭漆高足豆座、竹简均为国家三级文物。该古墓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战国时期古墓葬,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峰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秦东陵,并窃取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张某峰伙同他人预谋盗掘秦东陵,并纠集他人多次对秦东陵实施探墓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之一,且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张某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庭依法判决其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罚金5万元。
秦东陵位于骊山西麓,是秦始皇的先祖陵园,属于战国晚期的秦王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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