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等五部门联合实施农民工“护薪”行动
2019-08-02 14:56:20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郑莉
全总等五部门联合实施农民工“护薪”行动聚焦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本报北京8月1日电 (记者郑莉)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
据了解,这一行动主要聚焦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知指出,要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问题。为此,通知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工作、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特别是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同时,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要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即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
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通知也给出了解决方案: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相互协助查证制度。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本报北京8月1日电 (记者郑莉)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
据了解,这一行动主要聚焦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知指出,要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问题。为此,通知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工作、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特别是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同时,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要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即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
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通知也给出了解决方案: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相互协助查证制度。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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