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巡回审理高空抛物案 守护头顶安全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郝樊君)市民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小区物业和54户业主站上了被告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并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了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希望民众能共同守护自己“头顶上的安全”。
2020年10月7日,家住海棠晓月小区的李某下楼取快递途中,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当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帮李某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医生在救治后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此,李某到法院起诉,涉事高层建筑很多住户都成了被告,物业公司也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而被一并起诉。
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酌情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被告业主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是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重庆五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进行了释法说理。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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