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岂能成“职业污点”
□ 法治时评
□ 凌锋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
遵守法律是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依法维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在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闻中有关企业把“是否提出过仲裁”作为能否报名或录用标准的做法,不仅荒谬无比,而且涉嫌违法。企业和员工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企业无权要求员工放弃法定权利。即便从现实角度来看,一个能够遇事找法的员工,大概率是可以理性看待和解决问题的,这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是优质的人才资源,怎么能当作“灾星”似的,唯恐避之不及?这样的状况只有一种可能:企业本身在尊法守法方面不自觉、不自信,甚至存在不少问题。
法治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依法维权的历史绝非“职业污点”。遵守法律的企业才能行稳致远,这不仅要求企业服务客户时要依法而为,更要求企业内部管理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企业与其一门心思主观地寻找“顺民”式员工,不如用尊法守法的内部管理、完善健全的制度机制、积极向上的内部文化,自信地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形成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动力。
责任编辑:刘一鸣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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