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法官“徇私枉法 重罪轻判”被判刑
2019-12-26 11:16: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郑奇
中新网襄阳12月25日电 (郑奇)收受他人贿赂,导致重罪轻判。湖北襄阳市襄城区法院一审近日作出判决:原樊城区法院法官马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原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曾任该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马某被捕后,上级机关分别指定襄城检察院、襄城法院管辖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7月15日晚,陈某受他人之邀在樊城区某饭店吃饭,席间王某因敬酒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持仿六四式手枪先朝地面开一枪,见未能震慑他人,又朝王某腹部开一枪,随后离开现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10月下旬,陈某被抓获后,樊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但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时任樊城检察院起诉科内勤的夏某受他人请托,通过贿赂被告人马某及多名司法人员,致使樊城法院最终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从而导致重罪轻判。
2012年,陈某刑满释放后,又纠集多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2018年,襄阳市公安局指定老河口市公安局对陈某等人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5日,襄阳市检察院认为樊城法院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决定向襄阳中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已再审该案。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12月23日,襄城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扣押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完)
被告人马某,原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曾任该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马某被捕后,上级机关分别指定襄城检察院、襄城法院管辖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7月15日晚,陈某受他人之邀在樊城区某饭店吃饭,席间王某因敬酒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持仿六四式手枪先朝地面开一枪,见未能震慑他人,又朝王某腹部开一枪,随后离开现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10月下旬,陈某被抓获后,樊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但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时任樊城检察院起诉科内勤的夏某受他人请托,通过贿赂被告人马某及多名司法人员,致使樊城法院最终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从而导致重罪轻判。
2012年,陈某刑满释放后,又纠集多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2018年,襄阳市公安局指定老河口市公安局对陈某等人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5日,襄阳市检察院认为樊城法院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决定向襄阳中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已再审该案。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12月23日,襄城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扣押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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