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身着仿纳粹军服在烈士陵园拍照
杭州中院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光明日报北京5月21日电(记者靳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行后,浙江省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据了解,本案被告李某、吴某系来杭务工人员,2018年12月30日晚上10时许,二人前往杭州萧山烈士陵园拍照,后李某将身着仿纳粹军服的照片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被群内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社会影响恶劣。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和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4日,杭州中院正式受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中,两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接受公益诉讼提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萧山烈士陵园是“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重要公共场所,两被告的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光明日报》( 2019年05月22日 04版)
本文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责任编辑: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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